根據上述規定,個人向企業拆借資金取得的利息收入應繳納營業稅,但《營業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並未對境內個人或企業的貸款行為規定法定扣繳義務人。原則上,企業沒有代扣代繳營業稅的義務。
但是,企業向個人借款支付的利息必須符合下列條件,才能在稅前扣除: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向自然人借款利息支出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問題的通知》(國〔2009〕777號)第壹條規定,企業向股東或其他與企業有關的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應依據企業所得稅法(以下簡稱稅法)第四十六條 以及《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關聯方利息支出稅前扣除標準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
第二條規定,企業向內部職工或者第壹條規定以外的其他人員借款發生利息支出,借款條件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應當依照稅法第八條和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的規定扣除利息支出。
(壹)企業與個人之間的借款真實、合法、有效,不存在非法集資目的或其他違法違規行為;
(二)企業與個人簽訂借款合同。
企業向個人借款支付的利息,應在相關合法票據中按規定稅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