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產權房——沒有房產證
其產權證不是國家房管部門頒發的,所以國家和有關部門不承認小產權房的產權。
說白了,就算住著也是住著,只是買賣難,因為原業主無法給買家提供可靠的權屬證明來證明房產的所有權,也不可能進行產權轉移!更有甚者,政府說剝光了就拿不到相應的法律補償,因為這不是國家允許的房子,尤其是房產無法證明主人。
總結以上缺點,它的優點就是便宜,因為它的建設沒有經過壹系列國家的批準,土地是合法買賣的,自然省了不少錢。
2008年8月,國務院表示,仍然要嚴格控制小產權房的出現,加強市場監管。但是,已經建成並出售的小產權房會得到相應的保護——這種保護其實無非是繳納小產權房相對於正規商品房“逃掉”的手續,比如市場房價的差價、土地出讓金——這樣,小產權房就失去了相對於正規商品房的優勢。
而且大量的小產權不具備“被好”的條件。如果房子的開發商有產權,開發商的產權叫大產權,購房人的產權叫小產權(小產權這個詞大概就是由此而來)。購買者的產權被開發商的產權分割。目前據說完成相關手續後就可以獲得合法產權。比如,壹些建在農民或單位集體土地上的房屋,未經國家許可建設和出售,取得合法產權的難度仍然很大。
經常接觸住房貸款業務,給房東的建議是買小產權,用自己的辛苦去賭!!因為妳買了,沒有法律程序證明妳買了,房子是妳的。也許妳沒有任何變化也能過得安穩,但是壹旦有壹點點變化,真的沒有什麽地方說得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