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隊建設的保障性住房主要面向符合購房條件的離退休幹部、接近最高使用年限的在職幹部和高級官員或無法保障的公寓房、工作年限超過15年的軍隊職工出售。優先考慮在邊遠艱苦地區工作、無房或住房不達標的軍隊人員。
居住在公寓區且無其他住房的編外人員,經同意也可以購買。征地建設,為彌補資金不足,承諾少量出售,但出售房屋總量不得超過總建築面積的30%;
軍事用地和同意對外出售的房屋的使用收益,應當用於沖抵購房部隊的住房補貼,不得以營利為目的。
擴展數據:
物價控制
第二十條確定經濟適用住房價格應本著保本微利的原則。銷售基準價及其浮動幅度由具有定價權的價格主管部門會同保障性住房主管部門根據保障性住房價格管理的有關規定,在綜合考慮建設、管理成本和利潤的基礎上確定並向社會公布。
房地產開發企業實施的保障性住房項目利潤率不高於3%;市縣人民政府直接組織建設的經濟適用房只能按成本價銷售,不得盈利。
第二十壹條經濟適用住房銷售應當明碼標價,銷售價格不得高於基準價格和浮動幅度,不得在標價之外收取未予標明的費用。經濟適用住房價格確定後,應當向社會公布。價格主管部門應當依法監督管理。
第二十二條經濟適用住房實行收費卡制度,有關部門收取費用時,必須填寫價格主管部門核發的繳費登記卡。任何單位不得以存款、保證金等名義。,變相向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單位收取費用。
第二十三條價格主管部門應當加強成本監審,全面掌握經濟適用住房成本和利潤的變動情況,確保經濟適用住房的質價相符。
百度百科-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