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記錄的相關規定
征信記錄了個人過去的信用行為,會影響到以後的個人經濟活動。這些行為反映在個人信用報告中,也就是通常所說的“信用記錄”。
直到2012,中國現行法律體系中還沒有壹部法律法規為征信提供直接依據。2009年6月5438+10月,法制辦全文公布了《信貸管理條例(征求意見稿)》,就《信貸管理條例》征求社會各界意見。
2012年2月26日主持召開常務會議,會議審議通過了《征信業管理條例(草案)》。會議指出,征信業是市場經濟中提供信用信息服務的行業。信用信息服務可以為防範信用風險、保障交易安全創造條件,促進形成誠實者受益、失信者受罰的社會環境。
我國征信業從無到有,作用日益顯現,征信市場初具規模。《征信業管理條例(草案)》對收集、整理、存儲、加工個人或者企業信用信息並向信息使用者提供的信用信息業務活動進行了規範。草案規定,中國人民銀行及其派出機構依法對征信業進行監督管理。
草案對征信機構從事個人征信業務規定了嚴格的市場準入條件和相應的審批程序,明確了征信機構采集、存儲和提供信用信息的範圍和行為規範,明確了信息主體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