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貸款管理暫行辦法》有相應的規定:
第十三條貸款人受理借款人貸款申請後,應當履行盡職調查職責,對個人貸款申請內容及相關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進行調查核實,並形成調查評估意見。貸款調查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內容:
(壹)借款人的基本情況;
(2)借款人的收入;
③貸款用途;
借款人的還款來源、還款能力和還款方式;
(5)擔保人的擔保意願、擔保能力、抵(質)押物價值及流動性。
擴展數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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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貸款管理暫行辦法》相關法律法規:
第三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個人貸款,經貸款人同意後,借款人可自主償還:
(壹)借款人無法事先確定具體交易對象且金額不超過30萬元的;
(2)借款人的交易對手不具備有效使用非現金結算方式的條件;
(三)貸款資金用於生產經營且金額不超過50萬元;
(4)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四條?借款人自行支付的,貸款人應在借款合同中提前與借款人約定,要求借款人定期向貸款人報告或告知貸款資金支付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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