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借款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2、具有本市正式住所或有效居留身份;
3.有穩定的經濟收入、良好的信用和償還貸款本息的能力;
4.貸款前正常繳存住房公積金,且連續繳存半年以上;
5、能提供購買自住住房的有效合同或協議;
6.購房合同中借款人和購房人必須壹致,購買* * *有產權的人(配偶除外)必須出具同意房屋抵押的書面承諾;
7、具有不低於購買自住住房價值30%(二手房50%以上)的自有資金;
8.借款人同意辦理住房抵押貸款和保險;
9、購買商品房,開發商應提供階段性擔保並上報相關信用材料;
10.借款人同意在貸款承辦銀行開立個人賬戶,並同意貸款承辦銀行每月從賬戶中直接扣收貸款本息。
法律依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職工可以提取其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
(壹)購買、建造、翻建和大修自住住房;
(2)退休;
(三)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四)已經出境定居的;
(五)償還購房貸款本息;
(六)房租超過家庭工資收入規定比例的。
符合前款第(二)、(三)、(四)項規定的,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同時註銷。職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職工的繼承人、受遺贈人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沒有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的,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計入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