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本款所稱正常繳存,是指繳存單位(職工)按照中央公積金繳存的有關規定,按月足額繳存公積金(對應的繳存比例和月繳存額)。申請公積金貸款時,最近壹個月的公積金繳存日與貸款申請日的時間間隔不得超過兩個月。
(二)行政事業單位職工連續繳存住房公積金6個月以上(含)。
(三)企業職工連續繳存住房公積金6個月以上(含),包括下列情形:
1,與用人單位簽訂3年以上(含)長期勞動合同。
2.與用人單位連續3年以上(含)簽訂1年勞動合同。
3.曾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且工作3年以上(含)或連續3年以上(含)簽訂壹年期勞動合同,且正常繳納住房公積金且未提取,到新單位工作後繼續簽訂勞動合同。
4.與用人單位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四)住房公積金異地貸款。僅限本省範圍內,與我中心簽訂異地貸款合作協議(含異地貸款交換函)的員工。包括株洲、湘潭、常德、益陽、湘西、邵陽、婁底、永州、郴州。
(5)個體工商戶、自由職業者與我中心簽訂住房公積金繳存協議,正常繳存住房公積金12個月(含)以上,可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
(以上回答發布於2013-12-08。目前的購房政策請參考實際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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