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12個月以內的,含12個月的外債叫短期外債;超過12個月的,叫中長期外債。
短期外債只能用於彌補流動性資金不足,其外債額度是以余額來管理,也就是說,其額度可以反復使用。
中長期外債可以用來彌補流動性資金不足的同時,還可以購置固定資產,如廠房、機器設備。其外債額度是以發生額來管理,也就是說,其額度是壹次性的,占用了,就沒有了。
短期外債如果展期就變成中長期外債,外債額度也就沒有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外債管理暫行條例》
第壹條 為加強外債管理,規範舉借外債行為,提高外債資金使用效益,防範外債風險,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外債”,是指境內機構對非居民承擔的以外幣表示的債務。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境內機構”,是指在中國境內依法設立的常設機構,包括但不限於政府機關、金融境內機構、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非居民”,是指中國境外的機構、自然人及其在中國境內依法設立的非常設機構。
第五條 按照債務類型劃分,外債分為外國政府貸款、國際金融組織貸款和國際商業貸款。
(壹)外國政府貸款,是指中國政府向外國政府舉借的官方信貸(二)國際金融組織貸款,是指中國政府向世界銀行、亞洲開發銀行、聯合國農業發展基金會和其他國際性、地區性金融機構舉借的非商業性信貸(三)國際商業貸款,是指境內機構向非居民舉借的商業性信貸。包括:
1、向境外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借款2、向境外企業、其他機構和自然人借款3、境外發行中長期債券(含可轉換債券)和短期債券(含商業票據、大額可轉讓存單等)4、買方信貸、延期付款和其它形式的貿易融資5、國際融資租賃6、非居民外幣存款7、補償貿易中用現匯償還的債務8、其它種類國際商業貸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