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條 為進壹步發揮住房公積金制度保障作用,減輕繳存職工家庭購買自住住房貸款的償還壓力,根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和《長春市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長春市商業性個人住房貸款(以下簡稱“商業貸款”)轉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以下簡稱“公積金貸款”)的管理。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商業貸款轉公積金貸款(以下簡稱“商轉公貸款”),是指已辦理商業貸款且具備住房公積金貸款資格的借款人向長春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中心”)申請將符合轉貸條件的商業貸款余額轉成公積金貸款。
本辦法所稱商業貸款,是指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購買自住住房時,以其所購買的產權住房為抵押而向銀行申請的商業性住房貸款。
第四條 商轉公貸款業務有下列兩種方式,借款申請人可任意選擇壹種方式辦理:
(壹)以所購住房作抵押先還後貸。借款申請人自籌資金將原商業貸款結清並解除貸款抵押,用原商業貸款抵押的房屋(以下簡稱“原抵押房屋”)作為商轉公貸款的抵押擔保;
(二)以所購住房作順位抵押。借款申請人未結清原商業貸款,且抵押權人仍為原商業銀行的情況下,原商業銀行同意增加辦理商轉公貸款業務的公積金貸款受委托銀行(以下簡稱“受托銀行”)為該房屋第二順位抵押權人,辦理順位抵押登記,同意協助辦理用公積金貸款結清原商業貸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