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建立方式不同。合同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到期歸還借款並支付利息的合同;
2.持有證件的法律意義是不同的。借款合同壹般壹式兩份,雙方各執壹份。壹般只有壹份借據是借款人寫的,在還貸款的時候交給貸款人。
3.是否已經還款的證明就不壹樣了。貸款是要還的。理論上,任何貸款工具都應該有還款時間。持有借款合同或借據,在證明是否還款上有不同的作用。按照民間使用借條的壹般操作流程,借款發生(交付)時,債務人書寫並出具借條,將借條交付債權人持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667條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到期歸還貸款並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675條
借款人應在約定的期限內償還貸款。對借款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五百壹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借款人可以隨時返還;貸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內返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