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主債權消滅。
(2)擔保權益的實現;
(3)債權人放棄擔保權益。
(四)法律規定的擔保物權消滅的其他情形。
抵押期限屆滿。壹般來說,抵押權雖不能因主債權消滅時效而消滅,但出於穩定民事關系、維護社會秩序的考慮,不應永遠存在,而應存在壹定的期間,性質上屬於預定期間。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條* * *保證期間是保證人確定承擔保證責任的期間,不中止、不中斷、不延長。債權人與保證人可以約定保證期間,但約定的保證期間早於或者與主債務履行期間同時屆滿的,視為沒有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債權人與債務人對主債務履行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期間自債權人請求債務人履行債務的寬限期屆滿之日起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