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農民住房財產權抵押貸款試點暫行辦法》。
第壹條為依法推進農民住房財產權抵押貸款試點,加大對“三農”的有效金融支持,保護借款人合法權益, 根據國務院《關於開展農村承包土地經營權和農民住房財產權抵押貸款試點的指導意見》(國發[2015]45號)和NPC常務會《關於授權國務院在北京市大興區等232個試點縣(市、區)、天津市薊縣等59個試點縣(市、區)暫時調整實施相關法律法規的決定》等規定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農民住房財產權抵押貸款,是指銀行業金融機構(以下簡稱貸款人)在不改變宅基地所有權性質的情況下,以農民住房所有權和宅基地使用權為抵押,向符合條件的農民住房所有者(以下簡稱借款人)發放的貸款,並在約定期限內還本付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