將宅基地上的房屋抵押雖然有效,但抵押權的效力達不到房屋占用面積內的宅基地使用權。壹旦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債權人只能將抵押房屋的建築材料作為動產優先受償。房子拆了之後用建材還債,無疑大大降低了房子的價值,也是壹種浪費。而且最高法院還專門作出規定:“人民法院可以查封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生活必需的住宅,但不得拍賣、變賣或者清償債務。”因此,債權人以農村房屋設定抵押實現抵押權存在障礙。此外,國土資源部“嚴禁城鎮居民在農村購買宅基地,嚴禁為城鎮居民在農村購買的房屋發放土地使用證”的規定,限制了農民買賣房屋。因此,金融機構等債權人壹般不願意接受借款人對農村房屋的抵押。建議妳向信用社提供其他擔保,壹般不要用宅基地上的房子做抵押。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395條。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有權處分的下列財產可以抵押:(1)建築物和其他土地附著物;(二)建設用地使用權;(三)海域使用權;(4)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和產品;(五)正在建造的建築物、船舶和航空器;(六)交通工具;(七)法律、行政法規未禁止的其他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