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上的房屋可以用來抵押貸款,但是抵押權的效力不能及於房屋所占用的宅基地使用權。如果債務人無法清償債務,債權人只能將抵押的房屋建築材料作為動產來優先受償。根據《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九條的規定,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體所有土地的使用權不得抵押,除非法律有特別規定。這意味著,盡管農村宅基地上的房屋財產權可以抵押,但宅基地使用權本身是不允許用於抵押的。因此,宅基地房產證本身不能作為抵押貸款的依據。
宅基地權屬的法律規定:
1、宅基地的定義:宅基地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依法使用的用於建設住宅的土地;
2、宅基地的性質:宅基地屬於集體所有,農民只有使用權,不具有所有權;
3、宅基地的取得:宅基地的取得必須符合國家法律法規,通常由村集體按照規定程序分配;
4、宅基地的使用限制:宅基地僅限於建設住宅使用,不得用於其他商業用途;
5、宅基地的繼承與轉讓:宅基地使用權可以依法繼承,但轉讓受到嚴格限制,通常不得轉讓給非集體成員;
6、宅基地的抵押問題:由於宅基地權屬的特殊性質,宅基地使用權壹般不能作為抵押物進行貸款。
綜上所述,宅基地房產證不能作為抵押貸款的依據,因為宅基地使用權本身不允許抵押。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八條
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屬於農民集體所有。所以個人不能對宅基地本身進行抵押貸款。但是宅基地上所建房屋屬於農民個人財產,可以進行抵押貸款。
《農民住房財產權抵押貸款試點暫行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農民住房財產權抵押貸款,是指在不改變宅基地所有權性質的前提下,以農民住房所有權及所占宅基地使用權作為抵押、由銀行業金融機構向符合條件的農民住房所有人發放的、在約定期限內還本付息的貸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