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詐騙案壹審判決下來後,家裏只有壹套房子的法院會不會強制執行,要看案件的判決結果。《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六條人民法院可以查封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生活所必需的住宅,但不得拍賣、變賣或者清償債務。詐騙罪構成要件中的客觀要件是公私財物的所有權。詐騙罪的客體僅限於國家、集體或者個人的財產,不是為了騙取其他非法利益,也不能僅僅因為犯罪分子采用了詐騙手段就認定為詐騙罪。同時,由於《刑法》第193條專門規定了貸款詐騙罪,構成貸款詐騙罪詐騙金融機構。詐騙罪客觀上表現為犯罪分子采用詐騙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首先,行為人實施了捏造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欺詐行為,使被害人陷入了錯誤的認識。基於這種錯誤的認識,被害人處分了財產,加害人取得了財產。受害人的誤解必須是行為人的欺騙行為造成的,欺詐的對方只要要求有處分財產的權限或地位的人,就不需要是財產的所有人或占有人。犯罪主體是壹般主體,任何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構成本罪。犯罪的主觀方面是直接故意,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財物的目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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