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明確和規範了相關細節,可執行性和規範性出現較大幅度提升。同時強調,對於承擔地方政府隱形債務的城投公司,15號文要求嚴禁新增流貸。總體而言,中證鵬元認為15號文強調防範風險,操作層面應該會有回旋空間,市場不必悲觀解讀。
法律依據:《流動資金貸款管理暫行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流動資金貸款,是指貸款人向企(事)業法人或國家規定可以作為借款人的其他組織發放的用於借款人日常生產經營周轉的本外幣貸款。
第四條 貸款人開展流動資金貸款業務,應當遵循依法合規、審慎經營、平等自願、公平誠信的原則。
第五條 貸款人應完善內部控制機制,實行貸款全流程管理,全面了解客戶信息,建立流動資金貸款風險管理制度和有效的崗位制衡機制,將貸款管理各環節的責任落實到具體部門和崗位,並建立各崗位的考核和問責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