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擔保人提供虛假擔保。
在借款合同中,保證人是第三人,其作用是保證借款人到期時足額償還貸款本息。如果行為人意圖騙取貸款,擔保人提供虛假擔保,即利用擔保人的信用進行詐騙。保證人由此成立* * *罪,該罪只有在保證人明知行為人意圖騙取貸款的情況下才存在。如果保證人只知道行為人騙貸,而不知道或者不應該知道其非法占有的目的,則不能以* * * *罪論處,因為在這種情況下,他與行為人之間不存在“* * * *故意”。
2.擔保人提供的擔保是否真實。
壹般來說,只要保證人提供真實有效的擔保,即使行為人非法占有銀行貸款,銀行也會執行保證人的擔保,銀行不上當受騙也不會遭受損失。擔保人不構成貸款詐騙罪,甚至行為人也不構成貸款詐騙罪。但是,從貸款詐騙罪的構成來看,只要行為人實施了“編造引進資金、項目等虛假理由,利用虛假經濟合同,利用虛假文件,利用虛假產權證明作擔保,超出抵押物價值或者以其他方式重復擔保”的行為中的任何壹種,行為人就會陷入壹種誤區,瓜分銀行的資金。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條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壹百九十二條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取詐騙手段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