也就是說,農村建設用地與城市建設用地直接掛鉤。農村整理復墾建設用地增加耕地的,城鎮建設用地可相應增加。2006年4月,山東、天津、江蘇、湖北、四川被國土資源部列為第壹批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試點。2008年6月,國土資源部頒布了《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管理辦法》。2008年和2009年,國土資源部批準了19個省份加入增減掛鉤試點,即河北、內蒙古、遼寧、吉林、黑龍江、上海、浙江、福建、安徽、江西、河南、廣東、廣西、湖南、貴州和重慶。
需要註意的是,增減掛鉤必須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周轉指標在規模上不得超過新增耕地面積。壹般來說,是指舊區復墾新增耕地面積大於或等於新區占用耕地面積加上掛鉤周轉指標規模。掛鉤周轉指標專項用於控制項目區新增地塊規模,不得作為年度新增建設用地計劃指標。2007年,溫家寶總理表示,要確保6543.8+0.8億畝耕地紅線,“在土地問題上,我們絕不能犯下不可逆轉的歷史錯誤,這將遺留給後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