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規範不良貸款的認定標準和程序,加強對信貸資產質量的監控,防範和化解信貸風險,根據《中華人民***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中華人民***和國商業銀行法》、《貸款通則》等法律法規,制定《不良貸款認定暫行辦法》。該《辦法》於2000年9月25日由中國人民銀行以銀發〔2000〕303號印發。《辦法》分總則、不良貸款的劃分標準、不良貸款的認定、不良貸款的統計與分析、商業銀行的檢查、中國人民銀行的監管、罰則、附則8章36條,自發布之日起實行。2012年1月4日,中國人民銀行公告〔2012〕第1號決定,廢止《不良貸款認定暫行辦法》。
法律依據
《不良貸款認定暫行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國有獨資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和城市商業銀行辦理的境內各項授信業務,包括本外幣貸款,境外籌資轉貸款,信用證、銀行承兌匯票、擔保等表外授信業務,以及由商業銀行承擔風險的其他信貸業務。政策性銀行和其他經營信貸業務的金融機構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不良貸款認定暫行辦法》第壹條為規範不良貸款的認定標準和程序,加強對信貸資產質量的監控,防範和化解信貸風險,根據《中華人民***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中華人民***和國商業銀行法》、《貸款通則》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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