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貸款通則》第三十三條
貸款人應當建立和完善貸款的質量監管制度,對不良貸款進行分類、登記、考核和催收。
第三十四條
不良貸款系指呆賬貸款、呆滯貸款、逾期貸款。
呆賬貸款,系指按財政部有關規定列為呆賬的貸款。
呆滯貸款,系指按財政部有關規定,逾期(含展期後到期)超過規定年限以上仍未歸還的貸款,或雖未逾期或逾期不滿規定年限但生產經營已終止、項目已停建的貸款(不含呆賬貸款)。
逾期貸款,系指借款合同約定到期(含展期後到期)未歸還的貸款(不含呆滯貸款和呆賬貸款)。
第三十五條
不良貸款的登記:
不良貸款由會計、信貸部門提供數據,由稽核部門負責審核並按規定權限認定,貸款人應當按季填報不良貸款情況表。在報上級行的同時,應當報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支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