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三條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十八條合同約定履行地的,約定的履行地為履行地。
合同對履行地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爭議標的為支付貨幣的,收到貨幣的壹方為合同履行地;房地產交付的,房地產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對於其他標的,履行義務壹方的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對於立即結算的合同,交易地為合同履行地。
合同未實際履行,雙方住所地不在合同約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
第三條借款人與貸款人對合同履行地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事後未達成補充協議,根據合同有關規定或者交易習慣仍不能確定的,合同履行地為接受貨幣壹方所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