擴展資料:
1、關人員不在崗而違紀違規領取工資、津貼補貼的,屬於個人“吃空餉”,主要包括6種情形:在機關事業單位掛名並未實際到崗上班,領取工資、津貼補貼的;因曠工或因公外出、請假期滿無正當理由逾期不歸等原因,按照規定應當與單位終止人事關系,但仍在原單位領取工資、津貼補貼的;已與單位終止人事關系或已辦理離退休手續,仍按在職人員領取工資、津貼補貼的;已死亡或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失蹤,仍由他人繼續領取工資、津貼補貼的;受黨紀政紀處分及行政、刑事處罰等,按規定應該停發或降低工資待遇,但仍未停發或按原標準領取工資、津貼補貼的;其他違紀違規領取工資、津貼補貼的。
2、企業員工曠工的處理:《企業職工獎懲條例》第十八條規定:“職工無正當理由經常曠工,經批評教育無效,連續曠工時間超過十五天,或者壹年內累計曠工時間超過三十天的,企業有權予以除名。”從這壹規定來看,企業對職工的除名處理,必須符合以上兩個條件:《工會法》第二十壹條規定:“企業,事業單位處分職工,工會認為不適當的,有權提出意見。企業單方面解除職工勞動合同時,應當先通知工會,工會認為企業違反法律,法規和有關合同,要求重新研究處理時,企業應當研究工會的意見,並將處理結果書面通知工會。
職工認為企業侵犯其勞動權益而申請勞動爭議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工會應當給予支持和幫助。”由此可見,在對曠工職工作除名處理時,應當征求企業工會的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