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中國人民銀行的上述規定,法律界有不同的看法。有人認為,該規定只是部門規章,在法律效率上低於國家法律和行政法規,不能與大法相背。還有人認為,銀行利用自己的壟斷優勢強迫貸款人投保房屋財產險並由銀行受益,與《民法》、《保險法》、《反不正當競爭法》的精神相背。而各家商行的實際操作則比第25條更偏得厲害,完全擴大了第25條的不合法、不合理、不公平性,不但加重了購房者的負擔,還有損消費者的利益。銀行要求貸款人要按全額投保屬於違規操作行為。按規定,貸款人只要投保貸款本息即可,保險分足額保險和不足額保險,消費者完全可以選擇投保的額度,不壹定要按房屋全價投保;另外,人行“二十五條”並未規定受益人是誰,而各家銀行都要求貸款人將受益人強制設為銀行。作為財產保險合同的“房屋貸款保險”不能指定受益人,保險公司更無權指定“第壹受益人”。購買保險者居然不是保險的最大受益者,顯然也是不合理的。
盡管理論界對中國人民銀行的規定有上述爭議,但實踐中還沒有從根本上影響貸款投保的實際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