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當事人不能履行債務的,保證人承擔壹般保證責任(最常見的保證);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理或者仲裁、債務人財產被依法強制執行前不履行債務的,可以拒絕對債權人承擔保證責任。
2.連帶責任保證。主要是指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與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在這種情況下,債權人(壹般指銀行)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合同規定的範圍內對債務人承擔保證責任。另壹種是當事人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連帶責任保證承擔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680條禁止高息借貸,借貸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規定。
借款合同對利息的支付沒有約定的,視為沒有利息。
借款合同未明確利息支付方式,當事人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根據當地或當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市場利率等因素確定利息;自然人之間的借貸視為無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