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貸款通則》對此有相應的規定:
第六十六條貸款人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中國人民銀行責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中國人民銀行可處以50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1.未披露所經營貸款的種類、期限和利率的;
二、發放貸款時沒有公開貸款條件和需要審查的內容;
三、未在規定期限內答復借款人的貸款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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貸款通則相關法律法規:
第五十壹條貸款人應要求與外商有合資(合作)關系的借款人繼續承擔合資(合作)前的還貸責任,並要求其以收益優先償還貸款。
借款人以已抵押或質押的財產作為貸款與外商合資(合作)時,必須征得貸款人同意。貸款人應要求被分立的借款人在分立前清償貸款債務或提供相應的擔保。
第五十三條貸款人應要求產權有償轉讓或申請解散的借款人在產權轉讓或解散前清償貸款債務,並要求其子公司按取得的資本或資產比例承擔母公司相應的貸款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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