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用於簡單征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服務、無形資產和不動產。
2.所涉及的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和不動產僅指專用於上述項目的固定資產、無形資產(不包括其他權益類無形資產)和不動產。
3、非正常損失的外購商品,以及相關的加工修理服務和運輸服務。
4.非正常損失的在產品和產成品耗用的購進貨物(不含固定資產)、加工修理勞務和運輸勞務。
5、不動產的非正常損失,以及外購商品、設計服務和施工服務的不動產消耗。
6.在建房地產項目非正常損失所消耗的商品、設計服務和施工服務。
7、購買客運服務、貸款服務、餐飲服務、居民日常服務和娛樂服務。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
第六條銷售額是指納稅人在應稅銷售活動中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但不包括收取的銷項稅額。
銷售額以人民幣計算。納稅人以人民幣以外的貨幣結算銷售額的,應當折合成人民幣結算。第九條納稅人購進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和不動產,取得的增值稅抵扣憑證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主管稅務機關有關規定的,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進項稅額。第十三條小規模納稅人以外的納稅人應當向主管稅務機關進行登記。具體登記辦法由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制定。
會計核算健全、能提供準確納稅信息的小規模納稅人,可向主管稅務機關進行登記。非小規模納稅人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計算應納稅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