貸款不還,是屬於違法行為。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第二十六條規定,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未超過年利率24%,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按照約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36%,超過部分的利息約定無效。借款人請求出借人返還已支付的超過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也就是說,只要借貸年利率未超過24%,借款人都應支付本金和利息。如果年利率超過36%的,即便借款人已經支付利息,也有權要求返還超出的部分或者折抵本金或利息。由此可見超出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是不受法律保護的高利貸,借款人無需對此承擔支付責任,但是本金還是要還的。
擴展資料:
貸款不還肯定是不行的,此行為可能涉及違法。如果借款人長期欠款不還,放貸機構就會可能將其告上法庭的。如果欠款金額較大,就有可能會坐牢的。
如果借款人貸款不還,放貸機構為了收回欠款,就會走催收程序,常見的如短信催收、電話催收、上門催收。屆時不光個人的生活將受影響,如果留了緊急聯系人,或者被讀取了通訊錄,那麽親人、朋友也將會被各種催收電話所騷擾。
人民網-法制日報:違規貸款不等於有借無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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