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十四條下列合同,當事人壹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由於重大誤解;
(2)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
壹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當事人的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不得撤銷。
第五十六條無效合同或者被撤銷的合同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合同部分無效且不影響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第壹百六十七條分期支付到期價款的買受人占全部價款五分之壹的,出賣人可以要求買受人支付全部價款或者解除合同。
出賣人解除合同的,可以要求買受人支付標的物使用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