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類似於現代的抵押貸款,但在古代沒有這麽溫和。雖然古代有相關法律,但並不是每個朝代都有與高利貸相關的法律。我簡單說壹下我所知道的與高利貸有關的古代法律。
在《唐律》卷二十六《雜律》中,唐朝是這樣規定的:“違約不還的債務不超過壹元,違約二十天者增加壹元,違約二十天者增加壹元,停止犯罪者增加六三十元。最好加三等,每單賠償。”
“甲”和“馬”是壹樣的。這條法律意味著債務等於壹塊布的價格。如果妳晚20天還錢,妳需要被打20下。如果妳還不還的話,妳需要挨60下。如果債務等於30塊布的價格,則為二級犯罪,如果債務等於100塊布的價格,則為三級犯罪,需要更多的賠償。
除了唐朝,在古代,對高利貸的控制非常嚴格,但這種借貸方式在古代壹直存在。在很多情況下,高利貸在古代甚至可能導致妻離子散的後果,但無論後果如何,高利貸都是不提倡的。
總而言之,我不建議現代或古代放高利貸,而且現代解決錢的選擇更多,所以我們不應該借高利貸。如果我們看到非法高利貸,我們應該及時向有關部門舉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