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第二十六條借據、收據、借條等債務憑證載明的借款金額,壹般認定為本金。預先從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實際出借的金額確認為本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條禁止高息借貸,借貸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借款合同對利息的支付沒有約定的,視為沒有利息。借款合同未明確利息支付方式,當事人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根據當地或當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市場利率等因素確定利息;自然人之間的借貸視為無利息。
高利貸有哪些表現?
高利貸的具體表現如下:
(壹)貸款利率為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貸款案件的若幹意見》規定的同期同類銀行貸款利率的四倍以上(含該利率),構成高利貸。
(2)計算復利是高利貸的壹種常見形式,但並不都屬於高利貸。當利息包含在本金中時,有兩種計算復利的方法:
1,當其利率小於或等於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4倍時,不屬於高利貸;
2.當它的利率是銀行同類貸款的4倍以上時,超過壹些法律就不支持了。
(3)借款時扣除利息,貸款人就會減少借款人實際獲得的貸款,變相提高利率。因此,如果借款時先扣除利息,則應按實際借款金額計算利息。
(四)轉移他人資金,高息放貸。如果貸款人已經收取了部分高利貸利息,法院認定利率超過法定標準後,先收取的高額利息可以抵消未支付的法定本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