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意見
第十條壹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形成的借貸關系,應當認定無效。
第十壹條貸款人明知借款人借錢進行違法活動,其借貸關系不受保護。
《關於辦理“套路貸”刑事案件若幹問題的意見》第四條在實施“套路貸”的過程中沒有使用明顯的暴力、威脅手段,其行為特征整體上表現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通過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方式騙取被害人財物。壹般都是在實施“套路貸”的過程中,利用各種手段,以詐騙罪定罪處罰。構成各種犯罪的,如詐騙、敲詐勒索、非法拘禁、虛假訴訟、尋釁滋事、強迫交易、搶劫、綁架等,應當根據案件的具體事實,區分不同情況,依照刑法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實行數罪並罰或者選擇從重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