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付賬款是企業的資產。企業提前向供應商支付貨款,但支出尚未確認,仍享有控制權。對於買方來說,在此期間,已經形成了對供應商的應收債權,但收回債權的方式不是收回貨幣資金,而是收回貨物,債權屬於資產。
預付款的特點包括:
1,預付款金額不限;
2.預付款是主合同中付款金額的壹部分,具有壹定的承諾功能;
3.預付款在性質上屬於清算;
4.預付款單向或單向擔保的效力。
綜上,預付款項是資產;是企業根據采購合同的約定,以貨幣資金或貨幣等價物的形式預先向供應商支付相關款項,但仍由企業控制,屬於享受對方提供的商品和服務的權利,因此屬於資產類。
法律依據:
《企業會計制度》第十七條
應收及預付款項是指企業在日常生產經營中發生的各種債權,包括:應收款項(包括應收票據、應收賬款和其他應收款)和預付款項。
第十八條
應收及預付款項應按下列原則核算:
(1)應收及預付款項應按實際發生額核算,按往來賬戶名稱等設置明細賬戶。進行明細核算;
(2)期末,按照本金(或面值)和確定的利率計算的金額,增加有息應收款項的賬面余額,確認為利息收入,計入當期損益;
(3)到期不能收回的應收票據,按其賬面余額轉入應收賬款,不計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