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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貸款的用途

法律分析:符合下列條件的商業銀行法人機構可以開展M&A貸款業務:

(壹)具有健全的風險管理和有效的內部控制機制;

(二)貸款損失專項準備充足率不低於100%;

(三)資本充足率不低於10%;

(4)壹般準備余額不低於65438+同期貸款余額的0%;

(五)擁有專業的M&A貸款盡職調查和風險評估團隊。

符合上述條件的商業銀行在開展M&A貸款業務前,應根據《商業銀行M&A貸款風險管理指引》制定相應的M&A貸款業務流程和內部控制制度,並在實施前向監管部門報告。

商業銀行開辦M&A貸款業務後,如不能持續滿足上述條件,應停止辦理新的M&A貸款業務。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六百六十七條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到期還款並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六百八十條禁止高利放貸,貸款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借款合同對利息的支付沒有約定的,視為沒有利息。借款合同未明確利息支付方式,當事人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應當根據當地或者當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市場利率等因素確定利息;自然人之間的借款被視為沒有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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