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公司資不抵債的可以向法院申請破產、重整、和解或向銀行申請貸款,改善經營,扭虧為盈。
根據《破產法》第二條規定,企業法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並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依照本法規定清理債務。企業法人有前款規定情形,或者有明顯喪失清償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規定進行重整。
第三條規定,破產案件由債務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七條規定,債務人有本法第二條規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產清算申請。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破產法》
第二條 企業法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並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依照本法規定清理債務。企業法人有前款規定情形,或者有明顯喪失清償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規定進行重整。
第三條 破產案件由債務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七條 債務人有本法第二條規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產清算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