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壹筆貸款距約定的還款時間超過2年的:妳可以主張超過訴訟時效請求法院駁回對方的請求;
2、之後續貸,也應有妳簽名,沒有妳簽名的,可以不承認主張妳無還款義務。
1、妳弟弟的第壹筆貸款:
(1)用妳的身份證時,妳在場,而且妳自己也說“不記得當時有沒有簽字”,很可能這筆貸款當時有妳簽字,否則信用社也不會到妳家找妳了。
(2)如果貸款合同上有妳簽字:這是妳貸的款了,妳弟弟不還,信用社就會找妳還、到法院起訴妳。
(3)如果僅是借用妳的身份證、妳當時沒有在貸款合同上簽字的:妳可以不承認到過妳家,也不承認是妳的貸款,讓信用社去法院告,信用社應當提供證據證明當時妳在場且在貸款合同上簽字才會得到法院支持,否則的話,是信用社自己審查貸款不符合程序,找不到妳頭上。
2、妳弟弟其他的其他幾個款項:在轉移到妳名下時,如果沒有妳簽字,妳不用負責任。
3、現在的關鍵是:妳必須先弄清楚,妳當初是否在那筆貸款合同上簽了字,後來的幾筆貸款轉到妳名下,是否也有妳的簽字,弄清楚情況,妳才能決定怎麽做:是按法律償還貸款然後找證據向妳弟弟追償,還是不承認、不同意還貸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