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用條件
1.申請人及共同申請人均具有本市戶籍;申請人配偶為現役軍人的,可以不受戶籍限制;申請人未成年子女因就學遷出本市的,視同具有本市戶籍;
2.申請人在本市參加社會保險累計繳費5年以上,且申請人具有大學本科以上學歷或中級職稱或被有關部門認定為人才3年以上;屬於下列特殊群體的不受繳納社會保險時間限制:①申請人及共同申請人屬於民政部門認定的撫恤優待對象;(2)申請人及共同申請人屬於殘疾人聯合會認定的殘疾人;
3.申請人及共同申請人均未在本市擁有任何形式的自有住房,且在申請受理之日前5年內未轉讓自有住房,或因離婚分割自有住房;
4.申請人及共同申請人未在本市購買準成本住房、全成本住房、社會微利住房、全成本微利住房、經濟適用住房、安居型商品房等政策性住房,未享受人才購房補貼、海外高層次人才獎勵補貼等優惠政策;因違法行為終止發放購房補貼的,視同已享受購房優惠政策;
5.申請人以家庭為單位申請住房商品房輪候,申請人的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列為共同申請人;具有本市戶籍的申請人(配偶)的父母可以且只能列為住房共同申請人。如果申請人(配偶)的父母沒有離婚,他們可能不會被列為住房的共同申請人。申請人的成年子女不能列為住宅商品房的共同申請人。年滿35歲的單身居民可以自己的名義申請商品房輪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