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2000年6月5438+10月1日起,按照國務院確定的年度扶貧貸款計劃規模(包括當年新增、再借、上年未到期的新增扶貧貸款),中央財政在計劃額度內給予貼息。1998之前發放的扶貧貸款壹律不再貼息。
根據國務院“自2000年起,當年新增扶貧貸款、再貸扶貧貸款和上年未到期的新增扶貧貸款全部納入當年扶貧貸款計劃;根據財政部按年度扶貧貸款計劃給予貼息的決定,中央財政在國務院批準的年度扶貧貸款計劃規模內給予貼息,原則上只貼壹年。
有問題:
農業本身的自然特性就有很大的風險,更何況貧困地區農業對自然的高度依賴和農民對現有農業技術掌握的局限性,導致農產品產量和質量難以提高。即使部分農產品獲得豐收,但由於農產品價格低廉,農產品增產不增收的現象時有發生,這就決定了貧困地區農業、農村、農民的低效率。
同時,貧困地區以農產品為原料的加工企業深加工能力差,科技含量低,市場銷售差,這些企業的效益難以提高。
發放扶貧貸款既要保證收回貸款本金,又要獲得利息收入,這是貸款發放的基本要求。如果企業和個人貸款項目效益低,必然與追求高效率的目標相沖突,也會使貸款主體對貸款主體失去信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