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收到交易所過戶通知後,買賣雙方應攜帶身份證、戶口本、印章等。,繳納手續費、契稅、印花稅後即可辦理過戶手續。交易所將向買方簽發房地產銷售契約。房產證原則上必須由買賣雙方共同辦理。買賣雙方或壹方因故不能辦理所有權轉移和產權登記手續的,可出具委托書委托代理人代為辦理。
(3)辦理完過戶手續後,買受人應在三個月內持房地產交易所出具的房屋買賣契約向房屋所在地的市或區(縣)房屋土地管理局申請登記。辦理申請需要的證件材料有:出賣人所有的整棟樓的房屋所有權證、商品房買賣合同、商品房銷售發票存根聯復印件、身份證復印件、房屋權屬轉移登記表、墻界表、面積計算表。
(4)經房產管理部門審核後,買受人可以領取產權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第十四條因買賣、抵押申請不動產登記的,應當由雙方當事人共同申請。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當事人可以單方申請: (壹)未登記的房地產首次申請登記的;(二)繼承或者接受遺贈取得不動產權利的;(三)以生效的法律文件或者人民政府的決定設立、變更、轉讓或者消滅房地產權利的;(四)權利人的名稱、所有權或者自然條件發生變化,申請變更登記的;(五)房地產滅失或者權利人放棄房地產權利,申請註銷登記的;(六)申請更正登記或者異議登記;(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可以由當事人單方申請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