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第十七條戶口登記內容需要變更或者更正的,戶主或者本人應當向戶口登記機關報告;經審查屬實的,戶口登記機關應當予以變更或者更正。
戶口登記機關認為必要時,可以要求申請人出具變更或者更正證明。
擴展數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規定:
第十壹條被繼承人的子女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被繼承人的子女的後代為直接代位繼承關系。壹般來說,代位繼承人只能繼承其父親或母親有權繼承的遺產份額。
第十二條喪偶的兒媳對公公婆婆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喪偶的女婿對公公婆婆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視為第壹繼承人。
第十三條:壹般情況下,同壹順序繼承人的份額應當相等。
參考:百度百科-家居變化
參考資料:百度百科-中國人民繼承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