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貸款管理暫行辦法》有相應的規定:
第十壹條?個人貸款申請應符合以下條件:
(1)借款人是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或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境外自然人;
(2)貸款用途明確、合法;
(3)申請貸款的金額、期限和幣種合理;
(4)借款人有還款意願和能力;
(5)借款人信用狀況良好,無重大不良信用記錄;
(6)貸款人要求的其他條件。
《個人貸款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是為了規範銀行業金融機構個人貸款業務行為,加強個人貸款業務審慎管理,有效防範風險。
為促進個人貸款業務健康發展,提高信貸資產管理精細化水平,構建和諧信貸文化,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銀監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等法律法規,在全面借鑒和吸收國內外個人貸款業務先進管理經驗的基礎上,起草制定了本辦法。
個人貸款管理暫行辦法相關法律法規延伸信息:
第十八條
貸款審查應全面審查貸款調查的合法性、合理性和準確性,重點審查調查人員的盡職調查和借款人的還款能力、誠信、擔保、抵(質)押比例和風險程度。
第十九條
貸款風險評估應以對借款人現金收入的分析為基礎,采用定量和定性分析方法,全面、動態地進行貸款審查和風險評估。
貸款人應建立健全借款人的信用記錄和評價體系。
第二十條
貸款人應根據審慎性原則,完善授權管理制度,規範審批操作流程,明確貸款審批權限,實行貸款審批分離,確保貸款審批人員根據授權獨立審批貸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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