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保證責任的承擔方式有兩種:壹種是壹般保證,即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壹種是連帶責任保證,即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和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保證人在下列情況下可以免除責任:(1)保證期間債權人允許債務人轉讓債務的,保證人對未經保證人同意轉讓的債務不再承擔責任。(2)保證期間,債權人與債務人約定變更主合同的,未經保證人書面同意,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3)壹般保證的債權人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屆滿或者主債務履行期屆滿後六個月內未向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4)連帶責任保證的債權人在約定的保證期間內或者主債務履行期屆滿後六個月內未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五)同壹債權既有保證又有財產保證的保證人,對財產保證以外的債權承擔責任。債權人放棄財產擔保的,保證人在債權人放棄權利的範圍內免除保證責任。(6)保證合同無效,保證人沒有過錯的,不承擔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四條保證合同的內容壹般包括所擔保的主債權的種類、金額、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保證的方式、範圍和期間等。
第六百九十壹條保證的範圍包括主債權及其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債權的費用。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從其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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