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讀:用於共同生活的作為* * *債務,債權人主張夫妻雙方共同承擔的,應當共同承擔。離婚時也可以達成離婚協議,約定財產分割和債務承擔。
法律依據
民法
第壹千零六十二章夫妻* * *夫妻同財產。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 * *財產。
夫妻共有財產* * *:
(壹)工資、獎金和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和投資所得;
(三)知識產權收入;
(四)繼承或者贈與的財產,但本法第壹百零六條
第十三條第三款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 * *所有的財產。
丈夫和妻子對同壹財產有平等的處置權。
第1063條夫妻的個人財產如下
配偶壹方擁有的個人財產:
(1)壹方婚前財產;
(二)壹方當事人因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屬於壹方的財產;
(四)壹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壹方所有的財產。
第1065條夫妻約定男女財產制。
雙方可以就婚姻關系和婚姻期間獲得的財產達成協議
前者財產屬於彼此,* * *是彼此所有或部分所有,
部分* * *和全部壹樣。該協議應為書面形式。沒有協議
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壹千零六十二條、第壹千零六十二條的規定。
第1063條的規定。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和婚前獲得的財產
財產協議對雙方都有法律約束力。
夫妻約定返還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
因為所有,丈夫或妻子的外債,另壹方知道
約定的,用丈夫或者妻子的個人財產清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