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份證辦理的流程如下:
1、申領人本人攜帶戶口簿,到戶口所在地公安機關照相點免費采集數碼相片;
2、在戶口所在地派出所戶籍窗口填寫《人口信息核對表》,核對人口信息;
3、未滿十六周歲的公民,由監護人代為申請領取居民身份證;
4、人口信息正確無誤,受理窗口受理後直接打印《居民身份證申領登記表》;
5、申領人在《居民身份證申領登記表》上簽字確認;
6、領取證件。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居民身份證法》第十六條
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公安機關給予警告,並處二百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壹)使用虛假證明材料騙領居民身份證的;
(二)出租、出借、轉讓居民身份證的;
(三)非法扣押他人居民身份證的。
第十二條
公民申請領取、換領、補領居民身份證,公安機關應當按照規定及時予以辦理。公安機關應當自公民提交《居民身份證申領登記表》之日起六十日內發放居民身份證;交通不便的地區,辦理時間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的時間不得超過三十日。
公民在申請領取、換領、補領居民身份證期間,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證的,可以申請領取臨時居民身份證,公安機關應當按照規定及時予以辦理。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公安部門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