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立清算組的過程:
1.公司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05日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
2.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65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60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申報期間,清算組不得對債權人進行清償。清算組應當制定清算方案,並報股東大會確認。清算期間,公司存續,但不得開展與清算組無關的經營活動。公司財產在依照前款規定清償前,不得分配給股東。
3.公司清算結束後,清算組應當制作清算報告,提交股東會確認,並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註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通過以上分析,我們知道,根據《公司法》的規定,銀行貸款對公司來說是債務,公司在不計算期間內,應當清償註銷前的銀行債務。全部債務清償後,清算程序終結,方可申請註銷登記。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186條
清算程序
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後,應當制定清算方案,並報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
公司財產在支付清算費用、職工工資、社會保險費用和法定賠償、繳納所欠稅款、清償公司債務後,按照有限責任公司股東的出資比例和股份有限公司股東的股份比例進行分配。
清算期間,公司存續,但不得開展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公司財產在依照前款規定清償前,不得分配給股東。
第188條
公司註銷
公司清算結束後,清算組應當制作清算報告,提交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並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註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