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進營業稅改征增值稅的通知》(財稅[2016]36號);
附件1。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
第十五條增值稅稅率:
(壹)納稅人從事應稅活動,稅率為6%,但本條第(二)、(三)、(四)項規定的除外。
(二)提供交通運輸、郵政、基礎電信、建築和不動產租賃服務,銷售不動產、轉讓土地使用權,稅率為11%。
(3)提供有形動產租賃服務,稅率17%。
(5)金融服務。
金融服務是指金融保險的業務活動。包括貸款服務、直接收費金融服務、保險服務和金融商品轉讓。
1.貸款服務。
貸款是指將資金貸給他人獲取利息收入的經營活動。
各種占用和借入資金的收入,包括利息(含保本收入、報酬、資金占用費、補償金等。)金融商品持有期間,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買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融資融券利息收入、融資售後租回、票據貼現、拆借等業務的利息及利息收入,按照貸款業務征收增值稅。
融資售後回租是指承租人以融資為目的,將資產出售給從事融資售後回租業務的企業,從事融資售後回租業務的企業將資產出租給承租人的經營活動。
貨幣資金投資收取的固定利潤或保證利潤,按貸款服務征收增值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