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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收票據貼現問題:付款人到期不能付款時,貼現企業是否應承擔付款責任?為什麽?

沒有責任。

因為持有應收票據的企業如果想在應收票據到期前提前獲得貨幣資金,可以向銀行貼現票據。所謂“貼現”,是指應收票據持有人通過背書程序,向銀行收取扣除銀行貼現利息後相當於到期價值的金額,其本質是壹種融資的信用形式。所謂“背書”,是指持票人在票據轉讓時在票據背面簽名的所有權,簽名人稱為背書人。背書人對票據的到期支付負有法律責任。

任何票據轉讓都要辦理背書手續,在我國是憑銀行填寫貼現憑證進行的。如果被背書的匯票不能兌現,持票人可以依法向背書人追索。期末,企業應當在資產負債表上以附註或邊際附註的形式對已貼現的應收票據進行說明,以揭示可能發生的潛在負債。目前,在我國,票據主要用於解釋貼現的商業承兌匯票,但銀行承兌匯票通常不能到期承兌,因此貼現的銀行承兌匯票不披露。

票據貼現的計算公式如下:

貼現利息=票據到期日×貼現率×貼現期限

貼現金額=票據到期價值-貼現利息

其中,貼現期限自貼現日起至票據到期前壹日止,若承兌人在異地,則額外增加3天。無息票據的到期價值是票據的面值,而有息票據的到期價值是到期本息之和。當票據貼現時,票據面值和貼現金額之間的差額通常被記錄為財務費用。

對於已貼現的商業承兌匯票,貼現企業承擔著潛在的債務責任,會計上稱之為或有負債。當發行企業不能支付到期款項時,貼現企業有償還款項的義務。如何揭示或有負債可以在第7章第7節或有事項中找到。繼續上面的例子,假設購買單位到期不能付款,貼現銀行將從貼現企業的銀行存款賬戶中扣除票據的最終價值。如果貼現企業也資不抵債,貼現銀行會將上述款項視為短期貸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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