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3 銀行業務禁止性規定
6.3.1 商業銀行向關系人發放信用貸款的禁止
商業銀行不得向關系人發放信用貸款;向關系人發放擔保貸款的條件不得優於其他借款人同類貸款的條件。前款所稱關系人是指:(壹)商業銀行的董事、監事、管理人員、信貸業務人員及其近親屬;(二)前項所列人員投資或者擔任高級管理職務的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
禁止對關系人提供信用貸款,其目的是為了提高銀行的信貸資產質量,降低風險,創造公平、公開的貸款環境,防止內幕交易。
6.3.2 對商業銀行存貸業務中不正當手段的禁止
我國商業銀行不正當競爭行為的具體表現:壹是利率方面的不正當競爭;二是金融服務方面的不正當競爭。
6.3.3 同業拆借業務的禁止
同業拆借,應當遵守中國人民銀行的規定。禁止利用拆入資金發放固定資產貸款或者用於投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