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行政處罰。對於特別嚴重的案件,將移交當局處理,相關罪行如下
非法發放貸款罪。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和公安部《關於經濟犯罪案件起訴的意見》
標準》的規定,銀行或者其他金融工作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
根據規定,向關聯方以外的人發放貸款,涉嫌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
起訴:個人違規發放貸款,造成直接經濟損失50余萬元。單位
違規發放貸款,造成直接經濟損失654.38+0萬余元。
刑法第186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銀行或者其他金融工作人員違法。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向關聯方以外的其他人發放貸款,造成重大損失的。
,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654.38+0萬元以上654.38+0萬元以下罰金;因為特別
其他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單壹的
犯本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
人員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