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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員工如何承擔過橋獲利的責任?

過橋資金的正常周轉過程是:A企業向銀行借款,到期無法償還。貨幣經紀人知道個人B有錢,可以墊付,企業A給個人B更高的利息。企業抵押自己的財產、土地等。作為保證。最後,個人B把錢打給企業A,企業A把錢打給銀行還款。它完成了壹個過橋資金的周轉過程。手續費壹般是壹天千分之三,金額大的話手續費會更高。有的銀行員工利用自己在銀行的高信用度,動員朋友集資代客戶支付救急款;有的利用自己的貸款需求信息牽線搭橋,從中賺取“傭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壹百六十六條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有下列情形之壹,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致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壹)將本單位盈利的業務委托親友經營的;(二)以明顯高於市場的價格向其親友管理的單位采購商品,或者以明顯低於市場的價格向其親友管理的單位銷售商品;(三)向其親友管理的單位采購不合格商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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