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
第壹百條人民法院對因壹方當事人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造成執行困難或者其他損害的案件,可以根據對方當事人的申請,裁定保全財產、責令實施某種行為或者禁止實施某種行為。當事人不申請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時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浙江省高院規定
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加強和規範被執行人人身保險產品財產權益執行工作的通知(百度可查看全文)
高哲發制[2065 438+05]8號
1.被保險人購買的傳統型、分紅型、投資連結型、萬能型人身保險產品,根據保單約定取得的生存保險金,或者以現金形式給付的保單紅利,或者退保後保單的現金價值,均屬於被保險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的財產權利。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為被執行人時,產權屬於責任財產,可以由人民法院強制執行。